1
7-4 海上犯罪偵查學
本學科旨在深入探討在海洋環境下,針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證據收集與案件分析的專業知識與實務技能。
2
定義與範圍
海上犯罪偵查學主要研究發生於船舶、港口、領海、經濟海域乃至公海上的各類犯罪行為,涵蓋從犯罪現場處理、證物鑑識、嫌疑人追蹤、案件分析到司法移送的全過程。
3
特點與挑戰
海上犯罪偵查因其跨國界性、證據易滅失性、管轄權複雜性以及作業環境的特殊性,面臨諸多獨特挑戰。這要求偵查人員需具備高度的專業知識、靈活的應變能力及良好的國際協作精神。
4
主要內容與應用
本學科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走私(毒品、槍械、人口)、海盜行為、非法漁業活動、海洋污染、海上竊盜與暴力事件等犯罪的偵查策略與技術,旨在培養能有效打擊海上犯罪的專業人才。
請詳細說明如何從命案現場尚未腐敗之屍體特性研判死亡時間。
從屍體特徵可依時間順序觀察以下變化:
屍體溫度
人體死後體溫每小時下降0.5-1.5°C,直至與環境溫度相同。受環境溫度、體型等因素影響。
屍斑
死後30分鐘開始出現,2-4小時明顯,6-8小時融合成片,8-12小時固定。
屍僵
死後2-4小時開始出現,先從小肌肉群開始,約12小時達最強,持續24-36小時後消退。
眼球變化
死後約2小時角膜開始混濁,24小時後完全混濁。眼內壓力逐漸降低。
胃腸內容物
碳水化合物在胃中停留1-2小時,蛋白質3-4小時,脂肪4-6小時。
生化指標
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上升、眼房水成分變化等,可輔助判斷死亡時間。
命案現場若發現死者為無名屍體,應如何確認死者之身分及判定死亡的時間?
1
確認死者身分的方法
  • 指紋比對:採集屍體指紋與資料庫比對,是最常用且可靠的方法
  • DNA檢測:從屍體組織或體液中提取DNA進行比對
  • 牙科記錄比對:牙齒結構和牙科治療記錄具有高度個人特異性
  • 人相特徵:包括身高、體重、年齡、性別、特殊標記如疤痕、紋身等
  • 衣物及隨身物品:檢查衣物標籤、個人物品如證件、信用卡等
2
判定死亡時間的方法
  • 屍體溫度測量:利用阿爾達公式計算,測量直腸溫度
  • 屍僵程度:死後2-4小時開始,12小時達最強,24-36小時後消退
  • 屍斑發展:死後30分鐘出現,2-4小時明顯,6-8小時融合成片
  • 眼球變化:角膜混濁、眼球壓力、玻璃體鉀濃度等變化
  • 胃腸內容物:根據消化程度及最後進食時間推算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試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說明:(一)偵查不公開之內涵為何?(10分)(二)偵查得公開之情形為何?(15分)
1
偵查不公開之內涵
  • 保障被告或嫌疑人名譽、隱私及受公正審判權利
  • 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避免證據湮滅或串供
  • 保護被害人、證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 不得公開偵查方法、策略、內容及所得心證、證據
  • 不得揭露足以辨識被告或嫌疑人身分之資訊
2
偵查得公開之情形
  • 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
  • 犯罪事實查證屬實且經核准後可適度公開
  • 社會矚目案件為維護治安或澄清視聽
  • 嫌疑人或被告逃亡時,公開足資辨識資料以利緝捕
  • 保護被害人、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安全
  • 防止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
  • 案件已偵查終結且經法院公開審理之資訊
  • 依法令規定應公開或經同意且無害公共利益之事項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在那些情形下,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重大災害或緊急事故
為防止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可適度發布警告或指示,但不得揭露偵查細節。
重大治安事件
為安定民心、澄清視聽,可適度說明偵辦情形,但不得揭露偵查方法、策略及證據內容。
澄清不實報導
當出現與案件相關的不實報導或謠言,可適度發布正確資訊以澄清視聽。
通緝逃犯
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藏匿時,可公開其姓名、照片等識別資料,但不得揭露其他偵查內容。
保護被害人或證人
為保護相關人員安全,必要時可發布相關資訊,但應注意保護其隱私及安全。
預防犯罪
可適度公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法,以提醒民眾注意,但不得揭露具體偵查內容。
法令規定應公開事項
依據其他法令規定應公開之事項,可在符合法令規定的範圍內適度發布。
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勘察人員對於可疑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採證,請說明刑案現場勘察之步驟。
準備階段
接獲通報後,準備勘察裝備、確認現場位置及案件性質、組織勘察小組並明確分工。
現場保全
確認現場已被封鎖,設立警戒線、清點在場人員,確保現場未被破壞或污染。
初步觀察
整體觀察現場環境,確定現場中心點及範圍,初步判斷案件性質。
現場記錄
拍攝現場照片、繪製平面圖、記錄環境條件及物品位置狀態。
跡證搜尋與採集
系統性搜尋可疑跡證、標記編號、使用適當方法採集並正確包裝標示。
現場分析
研判犯罪手法及工具、確定進出路線、分析犯罪過程及動機。
結案處理
確認所有跡證已採集完畢、清點器材、撤除警戒線、撰寫報告並移交跡證。
刑案現場是證據的寶庫,刑案現場的勘察採證和調查工作應交由專業的鑑識人員和偵查人員執行之。但為確保刑案現場勘察的安全、正確、完整和效率,首先抵達刑案現場的制服警察人員仍應執行必要的刑案現場初步處理,請問刑案現場初步處理的工作內容為何?
緊急救護
確認現場是否有傷患需要急救,立即呼叫救護人員。救護過程中盡量避免破壞現場,必要時記錄救護人員行動路線。
現場安全確保
檢查現場是否存在危險因素如瓦斯洩漏或建築物倒塌風險,確保安全後才進行後續處理。發現危險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逮捕現行犯
若犯罪嫌疑人仍在現場或附近,立即採取適當措施逮捕,並注意保全相關證據。逮捕過程須遵守法定程序。
封鎖現場
迅速設立警戒線,封鎖現場及可能的進出路線,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範圍應足夠大,確保所有可能的證據被保護。
尋找並留置證人
確認並記錄在場人員身分,包括發現者、目擊者等。初步了解案件發生經過,記錄重要證詞。
初步記錄
記錄到達現場時間、天氣狀況、現場狀態等基本資訊。條件允許時,拍攝現場初步照片,記錄未經處理的原始狀態。
通報相關單位
根據案件性質及嚴重程度,通報專業鑑識人員、偵查人員、法醫等相關單位。提供現場初步狀況供其準備。
保全易消失的證據
對於容易消失、變質或被破壞的證據,如易揮發液體、可能被雨水沖刷的痕跡等,應在專業人員到達前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非法槍彈和毒品交易手法及偵查要領
非法槍彈和毒品的氾濫常導致重大暴力犯罪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人進行此等違禁品之非法交易時,常採用以下不同手法:
直接買賣
買賣雙方直接面對面交易,賣方親自將違禁品交給買方,買方當場付款。
偵查要領:掌握可疑人物活動規律、運用線民情報、設置監視點跟監、適時拘捕並搜索扣押違禁品。
活轉手
買賣雙方不直接接觸,而是通過知情的中間人傳遞違禁品和款項。
偵查要領:同時監控買賣雙方及中間人、追蹤資金流向、通訊監察、分析中間人人際網絡、考慮控制下交付。
死轉手
買賣雙方約定特定地點,賣方將違禁品藏於該處後離開,買方隨後取走並留下款項,全程不碰面。
偵查要領:監控可疑地點、利用科技設備記錄交易過程、追蹤物品來源去向、分析通訊記錄確定交易關係。
多重轉手
違禁品經過多個中間環節,每個環節只負責一小部分工作,參與者可能互不認識,形成複雜犯罪網絡。
偵查要領:建立犯罪網絡關係圖、從底層逐步溯源、大數據分析關聯人物、長期跟監與通訊監察、追蹤資金流向。
淡水海巡隊查獲大陸船走私牛肚案例分析
案情:海巡隊於限制水域內查獲無船名大陸鐵殼船,船上有船長甲等6名大陸船員,查獲走私牛肚6萬5000公斤。
船長甲涉及之法律責任
應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移送檢察機關
  •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適用想像競合犯原則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應從《懲治走私條例》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選擇較重者處罰
船員非法入境之法律責任
不成立非法入出國罪,而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依第79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入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非法入出國罪
控制下交付:打擊跨國毒品犯罪的關鍵策略
控制下交付是應對跨國毒品走私的重要偵查手段,可有效揭露整個犯罪網絡並蒐集完整證據。
控制下交付主要功能
  • 揭露完整犯罪網絡,非僅逮捕運毒基層人員
  • 蒐集交易方式、聯絡管道等完整證據
  • 鎖定並逮捕組織核心人物和幕後主使
前置準備程序
  • 獲取情資並評估可行性與風險
  • 依法取得檢察官或法官授權
  • 制定執行計畫與跨國協調合作
執行監控程序
  • 安裝技術設備持續監控毒品流向
  • 追蹤交付過程並記錄相關證據
  • 確保毒品受控且不流失市面
5
收網逮捕程序
  • 選擇最佳時機同步逮捕所有涉案人員
  • 完整搜索扣押證物並確保證據能力
  • 依法進行後續偵查程序完成案件移送
通過「控制下交付」策略,執法機關得以打擊整個犯罪組織而非僅截獲毒品,提高定罪率並促進國際執法合作,有效遏阻跨國毒品走私活動。
海巡人員接獲線報,在海上攔截漁船走私毒品案,登檢後,發現那些構成要件,應立即將嫌犯加以逮捕,並押返隊部偵辦?
海巡人員在海上攔截走私毒品漁船時,以下是構成立即逮捕的要件:
發現毒品或疑似毒品
船上發現毒品或疑似毒品物質,無論藏匿位置。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發現運輸毒品的工具或設備
船上有特製夾層、密艙或其他藏匿毒品的裝置,顯示有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
發現毒品交易相關通訊記錄
船上或船員身上有指示毒品交易的通訊記錄、簡訊或文件,證明參與走私活動。
發現可疑現金或金流證明
船上有來源不明的大量現金或金融交易證明,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的犯罪。
船員供認參與毒品走私
船長或船員承認參與毒品走私,或供出共犯及毒品藏匿處所。
航行路線與申報不符
實際航線與申報海域不符,或曾停靠毒品來源地,且無法合理解釋。
船員身分可疑
船上人員與登記不符,或有身分不明者且無法解釋在船目的。
拒絕檢查或妨礙執行職務
拒絕接受檢查或妨礙檢查,如銷毀證據、丟棄物品入海等,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通訊監察為犯罪偵查手段之一,司法警察人員甲以偵辦毒品走私案件之必要,申請針對嫌疑人乙執行通訊監察,卻查獲乙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走私香菇等農產品入境,案經乙持甲事後所簽發之通訊監察通知書內容所載,向該管地方法院主張無罪。
本案涉及通訊監察程序合法性及證據能力問題:
1
(一)甲申請通訊監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甲申請通訊監察不符合法定要件:
  •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需有「足夠理由」認定涉嫌重大犯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通訊內容與案件相關
  • 甲原以偵辦毒品案件為由申請,但實際查獲乙走私香菇,顯示未有足夠事實依據證明乙涉及毒品犯罪
  • 走私香菇不屬於可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法定犯罪類型
2
(二)乙主張無罪之理由
乙主張無罪的理由:
  •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目的外使用」禁止規定
  • 證據排除法則:違反目的外使用禁止規定所取得之內容或衍生證據,應予以排除
  • 走私香菇等農產品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達可監察之門檻
  • 違反比例原則:走私農產品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不足以正當化使用監察手段
從心理學觀點說明願意擔任情報諮詢人員之動機及目的。
經濟利益
金錢報酬是最直接動機。經濟困難或希望獲得額外收入的人,尤其在經濟壓力大或有債務問題時,更容易受金錢誘因吸引。
報復心理
對特定人物或組織的怨恨可促使個人成為情報諮詢人員。源於過去的不公平待遇或傷害,透過提供情報來報復對方。
恐懼與壓力
面臨法律威脅或刑事處罰的壓力,可能迫使個人選擇成為情報諮詢人員以換取減輕處罰或法律豁免。
尋求認同感
某些人渴望被認可和重視,擔任情報諮詢人員使他們感到自己掌握重要資訊,在執法機關眼中具有特殊地位。
正義感
出於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和公民責任感,一些人願意提供情報以協助打擊犯罪,保護社會安全。
刺激與冒險
對某些人而言,「雙面生活」的神秘感和危險性滿足了尋求刺激的心理需求。
何謂破案的「黃金時間原理」(Golden Hour Principle)?在黃金時間原理指引下,偵查的最重要工作面向及其關鍵工作項目各為何?
「黃金時間原理」是指犯罪發生後的最初幾小時(通常指首72小時)是破案的關鍵時期。在這段時間內,證據最為新鮮完整,目擊者記憶最為清晰,犯罪嫌疑人尚未有充分時間逃逸或湮滅證據。
現場保全與證據蒐集
迅速封鎖現場,防止證據污染;系統性搜索並記錄現場狀況;專業採集各類物證;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目擊者與證人訪談
迅速確認並訪談所有可能的目擊者;在記憶最清晰時獲取詳細陳述;運用專業訪談技巧;完整記錄訪談內容。
犯罪嫌疑人追查
快速鎖定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發布通緝指令;調閱監視錄影和通聯記錄;組織搜索和追捕行動。
資訊整合與分析
建立專案小組集中分析資訊;運用犯罪剖繪技術;建立時間軸重建犯罪過程;利用資料庫比對尋找線索。
媒體與公眾協助
適時發布案件資訊尋求公眾協助;設立專線接收線索;利用社交媒體擴大信息傳播;謹慎管理媒體關係。
海巡人員執行港區巡邏時發現我國籍某漁船有異常人員出入,逕行執檢時當場查獲毒品一批,調查偵詢案情為船長甲以美金 10 萬元受雇於乙,開船自東南亞載運一級毒品海洛英磚 100 塊進入南方澳漁港靠泊,當日深夜乙以搬運魚貨為由雇用不知情之丙駕駛小貨車開車前往接運,遭海巡人員巡邏時查獲,請說明:(一)本案逕行搜索之相關法制為何?(12分)(二)甲、乙、丙各應依違犯何法條移送偵辦?(13分)
(一)本案逕行搜索之相關法制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時,得無搜索票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 《海岸巡防法》第5條第1項: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安全法令之虞的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為調查毒品來源及流向,主管機關得授權人員進行必要處分
  • 《海關緝私條例》第12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嫌疑時,得就關係文件、貨物或運輸工具實施搜查
(二)甲、乙、丙各應依違犯何法條移送偵辦
  • 船長甲: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若為毒品組織成員,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雇主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 若為犯罪組織首腦,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 貨車司機丙:
  • 不知情,主觀上欠缺犯罪故意,依《刑法》第13條不罰
  • 列為證人協助調查,釐清是否確實不知情
搜索係偵查犯罪過程中,為發現隱匿之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贓物、證物,依法定程序所為之強制處分。請詳細說明執行搜索之要領。
1
搜索前準備
  • 確認搜索票內容及範圍
  • 研判案情,了解可能的證物種類
  • 組織搜索小組,明確分工
進入搜索處所
  • 出示搜索票及身分證明
  • 告知搜索目的及權利義務
  • 要求受搜索人或公正第三人在場
搜索執行
  • 系統化搜索,注意隱匿處所
  • 保持現場秩序,避免不必要破壞
  • 嚴格限制在搜索票所載範圍內
證物處理
  • 拍照記錄原始位置
  • 適當採集,避免污染
  • 單獨包裝並建立證物監管鏈
搜索紀錄
  • 記錄搜索時間及在場人員
  • 列出所有扣押物品清單
  • 製作搜索筆錄,由在場人員簽名
搜索結束
  • 清點扣押物品,確認無遺漏
  • 交付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
  • 妥善保管並送交相關單位
司法警察人員在執行搜索時應注意那些程序?
搜索票之取得與確認
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執行搜索前應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確認搜索票記載內容及有效期限。
告知義務之履行
進入搜索處所時,應出示搜索票,告知搜索目的及相關權利義務。
在場人員之確認
搜索時應有受搜索人或其家屬、同居人或鄰居在場。夜間搜索時,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人員在場。
搜索範圍之限制
搜索應嚴格限制在搜索票所載範圍內進行,不得恣意擴大。
搜索方法之適當性
應以適當方法進行搜索,避免不必要的財物損壞或人身侵害。
搜索過程之記錄
詳細記錄搜索過程,製作搜索筆錄,由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
扣押物品之處理
製作扣押物品清單,妥善包裝標示,確保物品完整性和證據能力。
搜索結果之告知
將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交付受搜索人,告知其相關權利。
偵辦電腦犯罪案件時,在執行電腦搜索、扣押及證物處理應注意事項
電腦犯罪案件偵辦過程可分為三個主要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特定注意事項:
1
電腦搜索注意事項
  • 應有資訊專業人員參與,並評估現場環境及網路狀態
  • 記錄系統運行狀態,避免直接操作目標電腦修改資料
  • 視情況處理網路連接,搜尋隱藏或加密檔案
  • 注意雲端資料,並嚴格控制搜索範圍
電腦扣押注意事項
  • 評估是否需整機扣押或僅複製資料
  • 依正常程序關機,標記硬體組件連接關係
  • 使用防靜電袋包裝,扣押完整系統及周邊設備
  • 記錄可能的密碼,詳細製作扣押清單
證物處理注意事項
  • 建立嚴格的證物監管鏈,製作原始資料的完整映像檔
  • 分析時使用複本,運用技術恢復已刪除的檔案
  • 保全檔案元數據,妥善處理加密資料
  • 記錄分析工具和方法,製作詳細的分析報告
遵循上述程序可確保電腦犯罪案件證據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提高偵查成功率。
搜索為刑事偵查過程中廣泛運用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發現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及保全證據
搜索客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主要分為四大類,申請搜索票及執行時需注意以下要點:
1
搜索客體的分類
  • 人身搜索:對人的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
  • 處所搜索:對住宅、辦公室等場所
  • 物件搜索:對箱包、車輛等物品
  • 電磁紀錄搜索:對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中的資料
2
搜索票範圍記載原則
  • 特定性原則:明確指明搜索的對象、處所或物件
  • 關聯性原則:搜索範圍應與犯罪事實有關聯
  • 明確性原則:使用明確的文字描述搜索範圍
  • 合理性原則:搜索範圍應符合比例原則
3
人身與處所搜索範圍記載
  • 人身:被搜索人的身分特徵、是否包含隨身物品
  • 處所:確切地址、具體範圍、用途、所有人資訊
4
物件與電磁紀錄搜索範圍記載
  • 物件:種類、特徵、所在位置、與案件關聯性
  • 電磁紀錄:設備資訊、資料類型、時間範圍
5
搜索範圍實務執行
  • 嚴格遵守搜索票所載範圍,不得恣意擴大
  • 發現其他案件證據應另行聲請搜索票
  • 受搜索人或其家屬在場、適當搜索方法
  • 詳細記錄搜索過程,製作搜索筆錄
(一)海巡人員某甲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某甲自己是否亦能同時製作筆錄?(二)海巡人員某甲如從日間開始詢問犯罪嫌疑人,至夜間仍未製作筆錄完畢時,是否能繼續詢問製作筆錄?
海巡人員是否能同時詢問與製作筆錄
海巡人員某甲不宜自己同時詢問犯罪嫌疑人並製作筆錄,理由如下:
  • 《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詢問者與製作筆錄者應分開
  • 一人同時進行兩項工作易導致注意力分散,影響筆錄準確性
  • 從證據能力角度考量,可能引起對筆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質疑
日間詢問延至夜間的處理原則
海巡人員某甲從日間開始詢問,至夜間仍未完成時,原則上應停止詢問,除非符合例外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禁止夜間詢問,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 例外情形: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拘提逮捕查驗身分、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
  • 即使符合例外,也應避免疲勞詢問,並在筆錄中詳細記載理由及確保全程錄音錄影
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訊問應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行之
  •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 《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不得疲勞詢問
  •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禁止夜間詢問及其例外規定
海巡人員甲在海上登檢時,以船長乙為運輸毒品罪之現行犯逮捕之,並對乙進行詢問。試申述甲於詢問時,應遵守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偵查法規之規定為何?
海巡人員甲詢問船長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告知權利義務
告知犯罪嫌疑、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調查有利證據權及提審權。
通譯協助
若乙不通曉國語或為聾啞人士,應提供通譯;外國人應尊重其國籍國法律。
全程錄音錄影
詢問應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內容須完整保存,不得剪接竄改。
詢問時間限制
不得於夜間詢問,除非受詢問人同意、夜間到場查驗、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
5
詢問方法限制
應注意身體精神狀態,不得疲勞詢問或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
筆錄製作
詳實記載詢問人、在場人、時間地點及內容,由受詢問人確認後簽名。
通知義務
24小時內將乙解送檢察官;乙為外國人應通知其國駐華使領館。
證據保全
妥善保全毒品、運輸工具等證據,製作扣押筆錄,確保證據合法性。
詢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場製作調查筆錄,請問筆錄製作上有那些應注意的地方?
製作調查筆錄是刑事偵查中的重要程序,以下是製作過程中的關鍵注意事項:
筆錄格式與基本資訊
使用標準格式記載案由、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完整個人資料和在場人員資訊。
權利告知與程序記載
詳細記載已告知的權利(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理解和回應情況。若有通譯協助或在特殊時段詢問,應記明原因。
詢問內容的記載
採問答方式忠實記錄,不添加、省略或扭曲嫌疑人陳述,使用原話記錄,避免轉述或改寫,詳細記載案件關鍵資訊。
特殊情況處理
如實記載嫌疑人拒絕陳述、要求休息、情緒激動或身體不適等情況,以及提出的不在場證明或其他辯解。
筆錄確認與簽名
完成後供嫌疑人閱覽或宣讀,依要求更正錯誤,確認無誤後於每頁簽名。若拒絕簽名,記載理由。所有在場人員均應簽名。
技術性記錄
註明錄音錄影情況,記載證物辨認、現場圖製作及指認過程等相關技術性事項。
法律遵循事項
確保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避免使用不當問題,不以不正方法取得陳述,尊重人格尊嚴,遵守詢問時間限制。
某日上午 10 時,海巡署人員巡邏時發現有一名正在偷渡上岸之外國人士,於追捕該偷渡犯時,看見偷渡犯翻牆爬入設有大門警衛之社區大樓,海巡署人員能否未經大門警衛之同意而直接翻牆進入該社區搜索偷渡犯而逮捕之?
法律依據與妥當執行方式分析如下:
現行犯逮捕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偷渡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屬現行犯,海巡署人員有權逮捕。
2
附帶與緊急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逮捕現行犯時,雖無搜索票,得搜索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第130條規定,情況急迫時,可執行緊急搜索。惟仍須兼顧憲法第10條及第12條對居住自由與住宅不受侵入權的保障。
尋求合法進入途徑
應先向社區警衛表明身分,出示證件並請求協助;若警衛拒絕,可聯繫轄區警察機關請求支援或聯繫社區管理委員會尋求許可。
使用最小侵害手段
若情況緊急且無法透過正常管道進入,可考慮翻牆,但應宣告身分、穿著制服、選擇對財物損害最小的方式,並限制搜索範圍於公共區域。
完整記錄與後續處理
全程記錄搜索過程,若有財物損壞應詳細記錄;逮捕後應製作報告,詳述理由及過程;向社區管理單位說明並道歉,必要時協助修復損壞。
海巡司法警察人員根據情資通報巡防艇,於基線外 10 浬處登檢我國漁船,查獲臺灣籍船長甲涉嫌載運十二名越南及二名大陸人民企圖入境,試問:
(一)甲應以何罪嫌偵辦?(13分)(二)越南及大陸偷渡人民應以何罪嫌偵辦?(12分)
船長甲之罪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載運外國人非法入境,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處斷,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處罰。
越南籍偷渡人民之罪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未經許可入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屬「企圖入境」,依同條第3項,未遂犯亦處罰之。
大陸籍偷渡人民之罪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入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屬「企圖入境」,依同條第4項,未遂犯亦處罰之。
請以性侵害案件為例,闡述「四面連結理論」(Four-way Linkage Theory)中,刑案現場、被害人、物證及犯罪嫌疑人等四者之間的連結關係。
性侵害案件中,因常缺乏直接目擊證人,需透過四個要素間的多重連結建立完整證據鏈:
刑案現場與被害人的連結
被害人是關鍵現場證人,提供案發細節;現場物理環境(床鋪凌亂、衣物撕裂)與被害人陳述和身體傷痕相互印證,建立案發經過。
被害人與物證的連結
被害人身體是重要物證來源,可能留有嫌犯DNA、指紋等生物跡證;被害人衣物可能有嫌犯體液或纖維;被害人傷勢反映犯罪工具及施暴方式。
3
物證與犯罪嫌疑人的連結
DNA比對可直接連結嫌疑人與現場或被害人;嫌疑人身上可能有被害人DNA或纖維;嫌疑人衣物、鞋印可與現場痕跡比對;通訊記錄、監視影像等間接物證也可證明關聯。
4
犯罪嫌疑人與刑案現場的連結
嫌疑人指紋、足跡可能留在現場;監視錄像可能記錄嫌疑人進出;嫌疑人對現場描述若準確可能表明其曾到過;嫌疑人可能持有被害人財物;不在場證明若被推翻則增強連結。
案例:現場床單發現精液斑跡,DNA與被害人體內採集樣本相符,進一步與嫌疑人DNA比對吻合,形成完整證據鏈。透過這四要素間的多重連結,形成堅實證據網絡,提高偵破率和定罪率。
重大刑案通常會成立專案小組,請以擄人勒贖犯罪案件為例,說明專案小組應如何依任務編組分工?
指揮統籌組
由資深刑事主管擔任專案小組長,負責整體案件指揮、資源調度與跨單位協調,包括策略規劃、對外發言與媒體應對。
情報分析組
收集、整理、分析各類情資,建立犯罪關係圖,掌握嫌犯背景與人際網絡,調閱通聯記錄、監視器畫面等。
談判溝通組
由專業談判人員負責與歹徒溝通,爭取時間,確保人質安全,並收集情報,協助安排贖金交付細節。
監控跟監組
負責監控可疑地點與人物,執行通訊監察,在贖金交付過程中進行跟監,布建線民網絡。
攻堅救援組
由特勤隊或霹靂小組人員組成,制定人質救援計畫,準備攻堅所需裝備,在適當時機執行救援行動。
鑑識蒐證組
負責現場勘察與證據採集,對贖金進行標記與追蹤,分析歹徒留下的證據,保全各類證據。
被害家屬聯絡組
與被害人家屬保持聯繫,提供心理支持,指導家屬如何應對歹徒,協助準備贖金,保護家屬安全。
後勤支援組
負責人員調度與輪班安排,提供必要的裝備與技術支援,處理行政事務與經費運用。
在擄人勒贖案件中,各組應保持密切協作,資訊必須即時共享。整個專案小組應以「確保人質安全」為最高原則,所有行動都應以此為出發點進行評估與執行。
毒品犯罪有機動性、隱密性、專業分工及再犯率高等特性,請列舉毒品犯罪常用的偵查技術。
毒品犯罪偵查通常需按以下步驟循序漸進,從情資收集到證據鞏固:
監控跟監
對嫌疑人進行實體跟監,掌握行蹤、交友圈及交易模式,記錄可疑交易行為。
通訊監察
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聽,掌握聯絡網絡、交易暗語及毒品交易細節。
線民布建
在毒品犯罪圈內發展線民,獲取毒品來源、交易地點等第一手情報。
控制下交付
在監控下讓毒品繼續流通,識別更多涉案人員,特別是幕後主使者。
臥底偵查
派員假扮買家或販賣者,滲透組織內部,蒐集證據並識別成員。
毒品鑑識
鑑定毒品成分、純度及來源特徵,透過毒品指紋分析追溯來源。
大數據分析
分析通聯記錄、金流、社交網絡等,找出可疑關聯模式。
金流追查
追蹤毒品交易資金流向,揭露組織經濟結構及洗錢管道。
國際合作
與國際執法機構共享情報、協調行動,打擊跨國毒品犯罪。
科技設備輔助
運用毒品檢測儀、熱像儀、無人機等設備提高偵查效率。
經營環球航線的義大利籍郵輪,航程中有一美國籍旅客在公海上向船長表示發生竊盜案,其珠寶戒指被英國籍船員偷竊,船長先將嫌犯逮捕並利用無線電向我國航政主管機關轉海巡單位報案,並由海巡艦艇引導該郵輪進入基隆港泊靠碼頭。
依據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探討我國取得刑事管轄權的條件及海巡機關後續處置。
(一)我國取得刑事管轄權的條件
  • 船旗國管轄權原則之例外:公海上船舶專受船旗國(義大利)管轄,但進入我國領海或港口時例外
  • 港口國管轄權:當外國船舶進入我國港口,若犯罪後果及於我國、擾亂和平秩序、船長請求協助或涉及毒品,我國可行使管轄權
  • 船長同意請求:本案船長主動報案並請求協助,為我國取得管轄權的重要依據
(二)海巡機關針對管轄權及後續偵查移送的處置
  • 確認管轄權基礎:確認船長報案事實、取得同意書、通知相關國家駐台機構
  • 初步調查程序:製作嫌犯及被害人筆錄、告知權利、蒐集證據、扣押證物
  • 國際協調聯繫:通知英美駐台機構、與義大利保持聯繫、必要時尋求國際刑警協助
  • 後續偵查移送:將案件移送基隆地檢署、檢附調查報告、必要時依《引渡法》移交案件
某日凌晨6時許,野柳港籍漁船在近岸500公尺作業時,在海面上發現33袋漂流物,打撈後發現疑似毒品一批,立即通報海巡人員攜帶拉曼光譜儀器檢測該粉末成分(毛重679公斤),確認為愷他命三級毒品。經復查雷情資訊系統航跡發現一艘漁船形跡可疑,為檢方鎖定注檢的南方澳港籍漁漁船,經靠船登檢後,有船長甲及船員乙等二人,均神色異常緊張,試問:(一)此時船長若不同意海巡人員搜索,則海巡人員得「逕行搜索」的構成要件為何?後續程序如何進行,搜索所扣得之物才具有證據能力?(15分)(二)搜索後扣押船長甲及船員乙所有之手機等物品一批,經比對發現有某人傳送該毒品丟棄之經緯度位置相片與該船航跡相符,試問:本案甲乙二人應依何罪移送起訴?請詳述。(10分)
1
(一)海巡人員「逕行搜索」的構成要件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逮捕現行犯時可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海岸巡防法》第7條: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職務時得準用刑訴法第130、131、131-1及230條
  • 本案構成要件:有相當理由認為涉嫌毒品犯罪;情況急迫,證據有滅失之虞;船長甲及船員乙可能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2
後續程序
  • 製作搜索筆錄,詳細記載搜索時間、地點、對象、理由、過程及結果
  • 執行後24小時內向該管法院陳報
  • 製作扣押物品清單,由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
  • 妥善保管扣押物品,建立完整證物監管鏈
  • 儘速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3
確保證據能力的措施
  • 確保搜索過程合法,不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
  • 詳細記錄搜索過程,全程錄影
  • 邀請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
  • 確保證物完整性,避免污染或破壞
4
(二)甲乙二人應依何罪移送起訴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證據:33袋愷他命與該船航跡相符;手機中的經緯度位置相片與航跡相符;甲乙二人登檢時神色異常緊張
  • 可能的加重情形:若為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若為犯罪組織成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若有前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若涉及洗錢(洗錢防制法)
擄人勒贖案件應以確保人質肉票安全為偵辦之最高準則,對於此類案件應如何偵辦才能達到上述目標?
初期危機評估與管理
迅速成立專案小組,評估歹徒危險性與人質處境,分析歹徒動機,並與被害家屬建立聯繫管道。
專業談判策略運用
由專業談判專家建立穩定溝通管道,降低歹徒敵意,爭取時間並要求提供人質在世證明。
3
情報蒐集與分析
蒐集歹徒背景資料、分析通聯記錄、運用通訊監察掌握動向,建立犯罪關係圖與時間軸。
贖金交付安排
協助準備標記處理的贖金,設計安全交付方式,安裝追蹤裝置,並建立監控網絡掌握流向。
救援行動規劃
準備多套救援方案,精確掌握人質位置,評估各種救援方式風險,準備醫療資源與詳細行動計畫。
6
執行與善後處理
選擇最佳時機執行救援,提供醫療檢查及心理輔導,追查共犯,保全證據,並提供後續保護與協助。
擄人勒贖案件偵辦關鍵:時間管理至關重要,須在爭取時間與迅速行動間取得平衡;嚴格媒體管控避免刺激歹徒;運用心理戰術了解歹徒心理;整合各單位資源形成救援網絡;持續評估行動方案風險;指派專人輔導家屬情緒。「人質安全第一」應始終為決策核心準則,必要時優先確保人質安全,其他目標可在後續達成。
我國籍貨櫃輪在菲律賓馬尼拉港外下錨等待進港時,突然有數名歹徒登上貨輪行竊,一名在甲板巡邏的印尼籍水手遭到挾持,其他船員隨即進入駕駛台等待救援,船長立即通報菲律賓海巡署及我國外交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經調查本案僅財物損失,人員均安。請依據相關規定分析:(一)本案是否屬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盜罪之構成要件?(13分)(二)若本案發生在南海之我國太平島海域,是否構成我國刑法之海盜罪?(12分)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盜罪構成要件分析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海盜行為須符合:1) 發生於公海或國家管轄範圍外;2) 私人目的;3) 涉及兩艘船舶;4) 非法暴力或扣留行為。
本案雖符合私人目的(行竊)及暴力行為(挾持水手)要件,但因發生在菲律賓馬尼拉港外,屬菲律賓領海或毗連區,非公海,故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盜罪的地理位置要件。應屬「武裝搶劫船舶」行為,由菲律賓依國內法行使管轄權。
2
若案件發生在太平島海域之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第33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強盜罪者,為海盜罪。」是否構成海盜罪取決於確切位置:
  • 若發生在太平島領海(12海里)內,屬我國領域內犯罪,應適用《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 若發生在太平島領海以外海域,符合「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要件,構成《刑法》第333條海盜罪
根據《刑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無論案件發生在太平島領海內或領海外,我國均有管轄權可依法追訴犯罪行為人。
海洋環境保護為海洋國家重要課題,海巡艇在距東沙環礁領海基線外10浬處發現一艘外國籍船舶正在傾倒海洋污染防治法上疑似公告為甲類等有害物質於海中,導致嚴重污染該海域,造成重大的生態浩劫。試問應如何適用現行法律處罰該污染海域的行為?
管轄權確認
東沙環礁領海基線外10浬處位於我國專屬經濟區內。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管轄權,我國有權對該外國籍船舶的污染行為行使管轄權。
《海洋污染防治法》之適用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投棄廢棄物於海洋」,而第30條則要求船舶的廢污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不得違規排放於海洋。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違反第36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污染行為人應負責回復海洋環境,並賠償因污染造成的損害。行政責任:依第53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執法程序
海巡署人員應依《海岸巡防法》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及海上犯罪調查職務,包括:登檢船舶、蒐集證據、詢問船長及船員、扣押相關證物等。必要時可將船舶帶回港口進一步調查。
國際合作
涉及外國籍船舶時,應通過外交管道通知該船舶所屬國家,說明違法事實及處理立場。可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20條關於沿海國執法權的規定,及《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等國際規範。
犯罪偵查五階段理論的功能與限制
犯罪偵查過程依序經過五個階段,每個階段各有其核心功能與限制:
1
第一階段:犯罪發生
功能:及時發現犯罪並啟動偵查程序
限制:隱匿性高的犯罪可能長期不被發現,或被害人因恐懼不願報案
第二階段:調查蒐證
功能:系統性收集、保全和分析各類證據
限制:證據可能被破壞、目擊者記憶不準確、技術設備限制
3
第三階段:傳喚緝捕犯嫌
功能:根據證據鎖定並逮捕犯罪嫌疑人
限制:錯誤鎖定風險、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藏匿
第四階段:移送法辦
功能:將完整偵查結果和證據移交檢察機關
限制:偵查報告不完整、證據整理不當、機關間協調問題
第五階段:起訴定罪
功能:透過法庭審判程序,實現司法正義
限制:證據不被法庭採信、證人證詞不一致、司法程序冗長
整體而言,五階段理論提供了犯罪偵查的基本框架,但受限於資源、時間壓力、法律規範、人為因素、犯罪複雜性及系統協調等問題。成功的犯罪偵查需要在各階段之間建立有效銜接,並平衡效率與正義。
案情研判為犯罪偵查工作之核心,案情研判正確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費,縮短偵辦時程進而圓滿達成任務。請問案情研判應從那些問題著手進行。
1
犯罪基本要素(5W1H)
分析何人(Who)、何事(What)、何時(When)、何地(Where)、為何(Why)及如何(How)等犯罪基本要素,確立案件基本框架。
2
犯罪現場分析
評估現場完整性、進出路線、物理證據收集、現場重建及特徵分析,建立犯罪發生的客觀環境。
3
被害人分析
調查被害人背景、與嫌犯關係、被害人選擇原因、被害程度及被害前後行為,了解被害人在案件中的角色。
4
犯罪嫌疑人分析
掌握嫌犯特徵、犯罪能力、犯罪前準備、犯罪後行為及犯罪歷史,建立可能的嫌犯輪廓。
5
證據評估
審視證據類型、強度、關聯性、矛盾點及證據缺口,確保證據鏈的完整性與可靠性。
6
犯罪模式比對
比較犯罪手法(M.O.)、簽名特徵、地理分析、時間模式及被害人選擇模式,發現案件間的關聯性。
7
動機分析
探討經濟動機、情感動機、性動機、權力控制及精神因素,理解犯罪背後的驅動力。
8
情境重建與假設檢驗
提出情境假設、進行假設檢驗、考慮替代解釋、預測驗證及運用排除法,逐步接近案件真相。
海巡隊員於出海執行海上巡邏勤務時,接獲報案某漁船發生殺害船員案件,海巡隊員趕往現場登船處理時,發現有一船員躺在甲板上已死亡,身上有血跡且疑有刀傷,顯可疑遭人殺害,海巡隊員在此犯罪現場應如何處理,以利案件之偵辦,請試述之。
1
現場保全與安全確保
立即確認船上人員安全,將所有船員集中於特定區域,封鎖犯罪現場,設立警戒線並指派專人看守,防止證據遭破壞。
2
通報與請求支援
立即通報上級單位及檢察官,請求專業鑑識人員、法醫等支援,並確認船舶位置,安排引導支援人員抵達現場。
3
初步現場記錄
記錄抵達時間、環境因素,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簡易現場圖,標示屍體位置及重要物證位置,記錄易變證據。
4
人員管控與初步訊息蒐集
確認並記錄船上所有人員身分,分別隔離防止串供,初步詢問了解案發經過、死者資料及人際關係。
5
初步證據保全
保全可能的兇器、指紋、足跡等痕跡證據,避免踩踏或觸摸,優先保全易受海水、風雨影響的證據。
6
屍體初步檢視與保全
不移動屍體,等待法醫到場,觀察記錄外觀傷痕、姿勢、衣著狀況,初步判斷死亡時間,必要時使用防水布覆蓋保護。
7
船舶搜索
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搜索船舶,尋找可能藏匿的嫌犯或兇器,注意不破壞潛在證據,記錄搜索路線及發現。
8
案件移交與後續處理
專業人員到場後詳細說明已採取的措施,協助現場勘察,依檢察官指示將船隻引導至指定港口,製作完整初步處理報告。
中國大陸漁船越界至東沙海域採捕有生及無生資源,影響我國海域生態保育及專屬漁捕權利,也違反我國現行漁業、環境及資源相關法制。試依據相關法規說明大陸漁民利用漁船在東沙國家公園之領海內使用炸藥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偵查重點為何?
1
管轄權確認
確認案發地點位於東沙國家公園領海內(自基線起12浬內水域),屬我國管轄範圍。蒐集漁船確切位置(經緯度)、海巡艦艇航跡記錄、雷達定位資料等,證明該漁船確實在我國領海內活動。
2
船舶及人員身分確認
確認涉案漁船國籍、船名、編號、船主資料及船員身分、職務分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可扣留未經許可進入之大陸船舶及留置人員。蒐集船舶、船員證件及拍攝船舶外觀。
3
非法入境行為確認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大陸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查明是否持有合法入境許可,取得相關單位入境紀錄,詢問入境目的及航行路線。
4
使用炸藥事實確認
依《漁業法》第60條第3款,使用炸藥採捕水產動植物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蒐集船上炸藥及引爆裝置、爆炸後水面痕跡、爆炸聲音錄音、目擊證詞、及爆炸後具傷痕的漁獲等證據。
5
國家公園法規違反確認
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國家公園內禁止使用炸藥獵捕動物,違者依第25條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確認東沙國家公園範圍,取得管理處證明,記錄漁船在區域內活動證據。
6
7
非法漁業行為確認
依《漁業法》第65條,外國人未經許可在我國領海從事漁業活動,處3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蒐集漁獲物、漁具、作業方式等證據,拍攝相關照片,詢問漁獲來源。
8
環境破壞行為確認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炸藥捕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記錄爆炸影響,如死亡魚類數量、種類,珊瑚礁受損情況,必要時採樣送驗,邀請專家鑑定。
9
主觀犯意確認
確認船長及船員對越界入境及使用炸藥捕魚行為的認知與故意。詢問是否知道已進入領海、國家公園區域內、使用炸藥捕魚違法性,查明船上導航設備判斷是否明知越界。
針對特定類型犯罪,偵查人員會提供機會,使已有犯罪動機和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再蒐集證據予以逮捕,稱為「誘捕偵查」。但執行時若不能嚴守法定程序,則可能變成違法的「陷害教唆」行為。
誘捕偵查與陷害教唆的關鍵區別在於「犯意來源」。誘捕偵查是針對已有犯罪意圖的人提供實施犯罪的機會,而陷害教唆則是對原本無犯意的人進行誘導。
1
犯意來源
誘捕偵查:犯罪嫌疑人原本就有犯罪意圖,偵查人員僅提供機會讓其實現。
陷害教唆:犯罪嫌疑人原本無犯罪意圖,是在偵查人員誘導、慫恿下產生犯意。
2
偵查人員角色
誘捕偵查:被動提供機會,不主動慫恿或誘導。
陷害教唆:主動創造犯罪環境,積極誘導或施壓。
3
犯罪預備程度
誘捕偵查:犯罪嫌疑人已有具體犯罪計畫或準備。
陷害教唆:犯罪嫌疑人無具體犯罪計畫,偵查人員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犯罪所需條件。
4
法律依據
誘捕偵查:有明確法律授權,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33條。
陷害教唆:無法律授權,或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5
證據能力與責任歸屬
誘捕偵查:所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犯罪嫌疑人需負完全刑事責任。
陷害教唆:證據可能被排除,嫌疑人可能減輕或免除責任,偵查人員反可能需負法律責任。
為避免誘捕偵查淪為陷害教唆,執法機關應有合理懷疑對象已有犯罪傾向、取得法律授權、保持被動角色、完整記錄過程,並尊重比例原則。
錄影監視影像是現代犯罪偵查之利器
監視影像透過各種分析方法,能發揮多種犯罪偵查功能,協助破案與取得證據。
1
監視影像觀察分析方法
  • 時間序列分析法:建立事件時間軸,確認關鍵時間點,分析事件發展順序
  • 人物追蹤分析法:追蹤特定人物移動軌跡,分析活動範圍與互動情況
  • 特徵識別分析法:觀察外貌特徵、特殊標記、衣著特徵及攜帶物品
  • 行為模式分析法:觀察行為特徵、犯罪手法、異常行為,比對不同案件模式
2
技術與整合分析方法
  • 技術增強分析法:使用影像增強、放大、去模糊處理技術提高清晰度
  • 多源整合分析法:整合多個監視器影像,結合不同角度和其他類型證據
  • 車輛識別分析法:識別車輛特徵,辨識車牌號碼,追蹤車輛行駛路線
  • 時空關聯分析法:建立時空軌跡圖,分析時空交會點,確認不在場證明
3
基本犯罪偵查功能
  • 犯罪事實確認:直接記錄犯罪過程,提供客觀證據
  • 嫌疑人識別:提供嫌疑人特徵,協助指認,建立活動軌跡
  • 犯罪手法分析:記錄犯罪實施方式,分析犯罪人專業程度
  • 共犯關係確認:記錄分工合作,確認各共犯角色
4
進階犯罪偵查功能
  • 不在場證明驗證:確認或推翻嫌疑人的不在場證明
  • 犯罪預備行為發現:記錄踩點、準備活動,發現共謀過程
  • 逃逸路線追蹤:記錄逃逸方向和方式,提高緝捕效率
  • 案件關聯分析:比對不同案件特徵,發現系列犯罪模式
  • 法庭證據支持:提供客觀視覺證據,增強證據說服力
司法警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約談應如何依法執行?
約談前準備
確認約談對象身分及背景資料,研析案情並準備約談提綱與相關證據,選擇適當時間地點,準備錄音錄影等設備。
約談通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以書面通知,載明案由、應到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法律效果,合法送達並記錄通知過程。
身分確認與權利告知
確認身分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約談環境與方式
在適當場所進行,依法不得疲勞詢問、夜間詢問或使用不正方法,應態度平和客觀,避免誘導性或暗示性問題。
錄音錄影與筆錄製作
依法全程錄音錄影,詳實記錄詢問過程,筆錄完成後交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6
後續處理
依案情決定是否逮捕或釋回,若逮捕須24小時內移送檢察官,若釋回應告知後續注意事項,完成紀錄並評估後續偵查方向。
目擊證人指認在偵查上的功能為何?實務上常為司法警察採用的方法有那些?
1
目擊證人指認的功能
  • 犯罪嫌疑人鎖定:從眾多可疑對象中鎖定特定嫌疑人,縮小偵查範圍
  • 犯罪事實確認:確認犯罪發生過程、時間、地點等關鍵事實
  • 證據補強:補強其他物證或間接證據,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 突破偵查瓶頸:在物證不足時,可能是突破案件的關鍵
  • 犯罪手法確認:描述作案手法、工具等,協助與其他案件比對
2
照片列隊指認法
  • 準備6-8張外貌相似人物照片,使用相同大小和背景
  • 照片隨機排列,避免暗示性,讓目擊證人獨立查看
  • 告知證人嫌疑人照片可能不在其中,避免強迫選擇
3
實體列隊指認法
  • 安排5-7名外貌相似的人站成一排,穿著類似的衣物
  • 可使用單向玻璃,證人獨立進行指認,不受影響
  • 全程錄影,詳細記錄指認過程和結果
4
其他指認方法
  • 單一照片指認法:緊急情況使用,但有較高暗示性
  • 現場指認法:在自然環境中辨認嫌疑人,注意證人安全
  • 合成圖像指認法:根據描述合成嫌疑人肖像用於尋找嫌疑人
  • 聲音與視頻指認法:適用於證人僅聽過聲音或需觀察動作特徵時
處於地面或物面之屍體通常是被路過之人在不知有刑案現場存在之狀況下發現的,若受理此類案件,則一般處理的步驟為何?
接獲報案與初步反應
  • 詳細記錄報案人資訊、報案時間及內容
  • 詢問報案人發現屍體的確切位置及周圍環境
  • 詢問報案人是否觸碰屍體或改變現場狀況
  • 立即通報相關單位,包括刑事鑑識人員、法醫等
現場保全與安全確保
  • 抵達現場後,確認屍體存在及死亡事實
  • 設立警戒線,範圍應足夠大以保護可能的證據
  • 控制進出現場人員,建立現場人員登記制度
3
初步現場調查
  • 在不破壞證據的前提下,確認死者身分(若可能)
  • 初步觀察屍體狀況,包括明顯傷痕、姿勢、衣著等
  • 觀察並記錄周圍環境,如天氣狀況、光線條件等
  • 初步判斷死亡可能原因(自然死亡、意外、自殺或他殺)
尋找並訪談目擊證人
  • 確認並記錄發現者的詳細資訊
  • 詢問發現者發現屍體的經過及是否移動屍體
  • 尋找可能的目擊證人,如附近居民、店家、路人等
  • 收集附近監視器資訊,為後續調閱做準備
專業人員到場處理
  • 刑事鑑識人員到場後,進行詳細的現場勘察
  • 法醫到場檢驗屍體,初步判斷死亡時間及原因
  • 系統性搜索現場,尋找並採集各類證據
屍體處理與運送
  • 在完成現場勘察及初步檢驗後,準備移動屍體
  • 詳細記錄屍體移動前的位置及狀態
  • 使用專用屍袋,避免證據遺失或污染
後續調查與鑑定
  • 進行詳細的屍體解剖,確定死亡原因及時間
  • 分析採集的各類證據,如毒物檢測、DNA分析等
  • 查訪死者親友,了解死者背景及近期活動
通知家屬與案件結案
  • 確認死者身分後,通知其家屬或近親
  • 向家屬說明案件調查進展及後續程序
  • 根據調查結果,判定案件性質(自然死亡、意外、自殺或他殺)
  • 若為刑事案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
試說明測謊儀的使用原理。(15分)目前已研發出的眼動儀,對於測謊儀有何輔助功能?(10分)
測謊儀的心理基礎
  • 說謊時產生緊張、恐懼、焦慮等心理壓力
  • 認知負荷增加:同時抑制真實記憶、構建虛假信息
  • 被發現的恐懼導致自主神經系統生理反應變化
測謊儀測量的生理指標
  • 呼吸活動:頻率加快或不規則,深度減少
  • 心血管活動:心率加快,血壓升高
  • 皮膚電反應:汗腺活動增加,皮膚電導率上升
  • 血容量變化:末梢血管收縮
3
測謊技術與判讀
  • 控制問題測試:比較案件相關問題和控制問題的反應差異
  • 隱藏信息測試:測試受測者是否知道只有犯罪者才知道的案件細節
  • 相關問題反應強於控制問題可能表示說謊
眼動儀的瞳孔反應測量
  • 說謊時認知負荷增加導致瞳孔擴張
  • 瞳孔大小變化的速率和模式可能異於誠實時
  • 對光線刺激的瞳孔反應可能減弱
眼球運動模式分析
  • 說謊者可能避免直視與謊言相關的信息
  • 說謊時眨眼頻率可能異常
  • 眼球掃視路徑可能異於誠實時的自然模式
記憶檢索與認知負荷
  • 真實記憶回憶和虛假信息構建在眼動模式上有差異
  • 描述真實經歷時,眼球運動常與空間位置相對應
  • 說謊時對問題的視覺處理時間可能延長
多模態整合優勢
  • 眼動數據與傳統測謊指標結合,提供更全面的生理心理反應
  • 眼球運動和瞳孔反應屬於難以自主控制的生理反應
  • 現代眼動儀可提供實時數據,提高測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逮捕拘提」是依法定程序,使用強制力對拘捕對象實施拘束其身體自由,強迫其至法定處所接受法定處分的偵查作為。請依先後順序,分項說明「逮捕拘提」的實施要領。
前置準備階段
  • 確認法律依據及蒐集情資
  • 評估風險與安排人力配置
  • 準備裝備並制定行動計畫
接近與圍捕階段
  • 勘查現場並部署人員
  • 隱蔽接近並確認目標身分
  • 選擇適當時機,協調行動
實施逮捕階段
  • 表明身分及告知事由
  • 宣讀權利並控制行動
  • 進行人身搜索及記錄時間
4
附帶搜索階段
  • 依法進行附帶搜索
  • 保全證物並詳細記錄
  • 製作清單並拍照存證
解送階段
  • 確保安全並採取適當約束
  • 選擇安全路線前往目的地
  • 防止自殺、逃脫及串供
處理與移送階段
  • 確認身分並製作筆錄
  • 蒐集證據及進行醫療檢查
  • 通知家屬並依法移送
文書製作階段
  • 製作逮捕報告及搜索扣押筆錄
  • 完成訊問筆錄及移送書
  • 整理證物清單及其他必要文書
刑案偵辦資訊的取得常為案情突破的關鍵。試詳細說明有那些資料庫可充分掌握及運用。
1
刑事犯罪資料庫
  • 前科紀錄:了解嫌疑人犯罪歷史和傾向
  • 犯罪手法庫(M.O.):比對案件是否為同一犯罪人所為
  • 通緝犯資料:用於身分比對
  • 刑案紀錄:用於案件關聯分析
2
生物特徵資料庫
  • 指紋、DNA資料庫:用於現場跡證比對
  • 人臉辨識、聲紋系統:用於監視器和語音比對
  • 掌紋/足跡資料:協助現場跡證鑑識
人口與身分資料庫
  • 戶政資料:查證身分和關係
  • 入出境紀錄:確認時間點行蹤
  • 外籍人士和失蹤人口資料:輔助身分確認
交通與行動資料庫
  • 車籍資料、車牌辨識系統:追蹤車輛資訊和行蹤
  • ETC、大眾運輸票證系統:掌握移動軌跡
  • GPS定位資料:確認精確位置
通訊與網路資料庫
  • 通聯紀錄:電話通話時間、對象、基地台位置
  • 網路活動:IP位址、社群媒體、電子郵件資料
  • 即時通訊紀錄:各類通訊軟體使用情況
金融與交易資料庫
  • 銀行帳戶和信用卡交易:掌握金流動向
  • 不動產和稅務資料:了解財產狀況
  • 海關貨物資料:用於走私案件調查
特殊物品資料庫
  • 槍砲彈藥、毒品資料庫:比對案件相關物證
  • 贓物、偽鈔/偽造文書資料:協助辨識不法物品
監視與影像資料庫
  • 公共與民間監視系統:掌握關鍵時刻影像
  • 車載攝影、空拍影像:提供多角度證據
  • 媒體影像資料:補充案件周邊資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條明示「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犯罪偵查為追訴犯罪之重要程序
以下列舉5種刑事訴訟法以外,規定犯罪偵查程序之其他法律,及其所規定之偵查作為: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通訊監察申請與執行程序
  • 緊急監察程序與監察資料處理
  • 違法監察之證據排除規定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證人保護措施與臥底偵查
  • 控制下交付的特殊調查技術
  • 犯罪所得追查與立功減刑制度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控制下交付與尿液採集檢驗
  • 特定場所臨檢與毒品檢驗程序
  • 供出毒品來源之減刑規定
4
洗錢防制法
  • 金融交易資料調查與可疑交易申報
  •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制度
  • 犯罪所得財產扣押與國際合作
5
海岸巡防法
  • 船舶登臨檢查與緊急追捕
  • 海域犯罪搜索扣押程序
  • 海上犯罪現場蒐證作為
詳細說明控制下交付的辦案方式是否均適用任何案件?目前我國以此模式辦案有那些困境?
1
控制下交付的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於特定案件類型,包括:
  • 法律明確規定的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33條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案件
  • 具有運輸、交付、流通等環節的犯罪:毒品、槍械、走私等
  • 風險可控且資源充足的案件:需評估可控制性、社會危害性及證據保全可能性
法律規範不完善
目前面臨的主要困境之一:
  • 現行法律僅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其他類型犯罪缺乏明確法律授權
  • 缺乏詳細的操作規範和程序指引,執行時容易產生爭議
  • 執法人員在控制下交付過程中的免責範圍規定不明確
跨境合作障礙
  • 我國國際地位特殊,與許多國家缺乏正式外交關係,影響跨國合作
  • 各國對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規定不同,難以協調一致行動
  • 情報共享機制不完善,跨境追蹤監控困難
技術與資源限制
  • 長時間監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資源投入巨大
  • 先進追蹤設備和技術不足,專業人才缺乏
  • 經費有限,難以支持大規模長時間的行動
風險控制與機關協調問題
  • 違禁品可能在監控過程中遺失或流入社會
  • 檢、警、調、海巡等單位職權劃分不清,協調困難
  • 法院對控制下交付取得證據的審查標準不一
  • 公眾可能不理解為何執法機關「放任」違禁品流通
證人證言可信度檢驗的十大面向
偵查人員應從以下面向檢驗證人證言的可信度:
感知能力檢驗
評估證人在事件發生時的視力、聽力等生理條件,以及觀察距離、角度、光線、天氣等環境因素。確認證人是否受酒精、藥物影響,或處於疲勞、壓力狀態。
記憶能力檢驗
考慮事件發生至作證間的時間間隔,評估證人的記憶能力及對細節記憶是否清晰一致。注意證人是否有記憶混淆跡象,如將不同事件記憶混合或填補記憶空白。
表達能力檢驗
評估證人的語言能力、教育程度及專業背景,確保能準確描述所見所聞。注意是否使用與背景不符的專業術語,或表達模糊不清。
動機與利益關係檢驗
調查證人與案件相關人的關係,及提供特定證言的動機或利益。考慮是否有仇恨、報復、保護他人或自保動機,或有獲取利益、減輕刑責等考量。
內部一致性檢驗
檢視證言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時間順序是否合理,因果關係是否符合邏輯。注意多次陳述中是否有重大差異,若有,應探究原因。
外部一致性檢驗
將證言與物證、其他證人證言、監視錄像等客觀證據比對。評估證言與已知事實、科學原理或常識是否相符。
暗示與誘導影響檢驗
了解證人作證前是否接觸過案件報導或與他人討論。檢視證言是否包含只能從媒體或他人處獲知的信息。
8
細節真實性檢驗
評估證言中細節是否具體、生動、自然,是否包含非核心但真實的細節。注意證人是否能描述事件發生時的情緒反應和思考過程。
證人態度與行為檢驗
觀察證人作證時的態度、表情、肢體語言等非語言線索。評估回答問題的方式,如是否迴避某些問題或對某些問題反應異常。
10
證人背景與可靠性檢驗
了解證人的誠信記錄、前科紀錄、社會聲譽等。評估心理狀態,如是否有影響認知或判斷的精神疾病。
刑案偵辦常應用「犯罪手法」(M.O.)及「簽名特徵」(Signature)進行研判分析。試詳述兩者的異同。
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 M.O.)
指犯罪人為完成犯罪所採取的一系列行動和方法,是「如何做」的行為模式。
  • 功能性:為成功完成犯罪,具實用目的,確保犯罪成功、避免被發現
  • 學習性:會隨經驗增加而演變改進,從過去經驗中學習
  • 適應性:會根據環境、情境變化而調整,具靈活性
  • 理性選擇:通常經理性思考後選擇,基於風險評估
2
簽名特徵(Signature)
指犯罪人展現的獨特行為模式,超出完成犯罪所必需範圍,反映心理需求、幻想或人格特質,是「為何做」的心理表現。
  • 心理需求:源於犯罪人的心理、情感需求,是內在驅動力的外在表現
  • 一致性:不同案件中保持相對穩定,不易隨環境改變
  • 獨特性:具高度個人化特點,反映獨特幻想、儀式或偏好
  • 非必要性:對完成犯罪本身非必要,甚至可能增加風險
3
主要差異
目的動機
犯罪手法:實用性目的,為完成犯罪、避免被捕。
簽名特徵:心理性目的,為滿足情感、心理需求。
變化性
犯罪手法:會隨經驗、環境變化而改變。
簽名特徵:相對穩定,不易隨環境改變。
來源
犯罪手法:源於理性思考和經驗學習。
簽名特徵:源於深層心理需求和幻想。
案例應用
夜間入室殺人案
犯罪手法:夜間作案、撬窗進入、戴手套、使用現場刀具
簽名特徵:將被害人面朝下擺放、放置小鏡子、剪走頭髮、在牆上寫詩句
銀行搶劫案
犯罪手法:選擇人少時段、戴面具手套、使用假槍、限時90秒、騎機車逃離
簽名特徵:穿特定品牌運動服、特定姿勢指令、說特定臺詞、留下數字紙條
在刑案偵辦過程中,資訊公布的適當與否非但關係到偵查的機密性,對未來的起訴、機關的聲譽和被告權益及被害家屬的感受都有直接、間接的影響,因此在新聞發布時應如何妥善處理?請詳述之。
1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遵守
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理解其保障被告權利、維護偵查順利進行及保護關係人隱私安全的目的。區分「偵查行為」與「偵查結果」,前者原則上不公開,後者可在特定條件下適度公開。
發言人制度的建立與運作
指定專業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避免訊息不一致。發言人需具法律專業知識及媒體應對經驗,並建立明確的發言審核機制。定期培訓提升專業能力,並與媒體建立良好互動但保持適當距離。
新聞內容的適當把握
可公開:犯罪事實客觀描述、已查證屬實的基本案情、維護公共利益必要資訊及尋求公眾協助的資訊。不宜公開:犯罪嫌疑人身分、被害人資料(特別是性侵案)、證人身分、偵查策略、證物內容及嫌疑人供述等。
新聞發布的時機選擇
原則上在偵查告一段落後發布,重大案件可適時發布進度回應公眾關切。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應及時發布警示,避免在證據尚未確認時倉促發布。重大案件可定期召開記者會,減少媒體臆測。
新聞發布的方式與技巧
使用客觀、中立的語言,準確使用法律術語。區分「事實」與「推測」,避免聳動、煽情的描述。提供背景資訊幫助公眾理解案件,準備應對媒體問題的標準答案,善用書面新聞稿確保資訊準確傳達。
6
當事人權益的保障
嚴守無罪推定原則,避免使用預設有罪的詞彙。不公開犯罪嫌疑人身分資訊,特別保護未成年嫌疑人隱私。尊重被害人及家屬感受,性侵案被害人資訊絕不公開。注意保護證人、線民安全。
公共利益與偵查保密的平衡
評估案件社會影響力,調整資訊公開程度。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可增加透明度,涉及公眾人物案件可提供更多背景。在不影響偵查前提下提供足夠資訊滿足公眾知的權利,與檢察機關協調確保不影響後續起訴。
犯罪偵查之流程可概分為那幾個階段?(7分)試舉一犯罪類型為例,就每個階段之作法說明之。(18分)
1
犯罪發現階段
一般流程:接獲報案、主動發現或情資線索,確認犯罪事實,啟動偵查程序。
毒品販運案例:接獲線民情報,指稱有人在特定夜店販賣毒品。偵查人員進行初步情資查證,包括線民可信度評估、目標人物背景調查。確認情資可靠後,立案展開偵查。
偵查計畫階段
一般流程:評估案情,制定偵查策略,規劃人力物力配置,設定偵查目標和時程。
毒品販運案例:成立專案小組,由資深緝毒人員擔任組長,下設情報組、監控組、行動組等。制定偵查計畫,包括目標確認、證據需求、偵查手段規劃和風險評估。
證據蒐集階段
一般流程:運用各種偵查技術和手段,系統性蒐集與犯罪相關的證據。
毒品販運案例:對嫌疑人進行監視跟監;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派遣臥底警察假扮買家進行小額毒品交易;調閱銀行帳戶分析資金流向;由臥底警察完成毒品購買取得樣本送驗。
4
證據分析階段
一般流程:對蒐集的證據進行整理、分析、比對和評估,建立證據鏈,形成偵查結論。
毒品販運案例:送驗扣得的毒品樣本;分析監聽內容和通聯紀錄;追蹤資金流向;根據監視資料確認交易模式;建立嫌疑人關係網絡;評估已蒐集證據的強度,確定是否足以支持起訴。
5
犯罪嫌疑人確認與逮捕階段
一般流程:根據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規劃並執行逮捕行動,進行訊問和後續處理。
毒品販運案例:制定詳細收網計畫;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安排控制下交付;在交易現場實施逮捕,同時搜索其他處所;現場蒐證;依法訊問嫌疑人;根據新情資擴大偵辦範圍。
6
案件移送階段
一般流程:整理案件資料,製作偵查報告,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毒品販運案例:系統性整理所有證據;撰寫詳細偵查報告;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作移送書;製作扣押物品清單;將嫌疑人連同證物解送檢察機關;向承辦檢察官說明案情和證據狀況。
7
訴訟支援階段
一般流程:配合檢察官進行補充偵查,出庭作證,協助案件順利進入審判程序。
毒品販運案例:根據檢察官指示進行補充偵查;協助準備關鍵證人;偵查人員出庭說明偵查過程;安排毒品鑑定專家說明結果;解釋特殊偵查技術的操作過程;持續追蹤案件進展;案件結束後檢討經驗教訓。
犯罪偵查之邏輯推理:犯罪工具與犯罪方式之研判
犯罪偵查邏輯推理係根據客觀事實,推論可能之真實狀況,再透過偵查過程加以證實。以下為犯罪工具與犯罪方式研判的關鍵原則與應用:
犯罪工具研判原則
根據傷痕對應、專業性評估、取得便利性、工具選擇邏輯及使用熟練度等原則,推斷犯罪人特徵。
犯罪工具應用案例
金庫盜竊案中,從切割痕跡特徵判斷使用專業金屬切割工具,推斷犯罪人具金屬加工背景,進而鎖定曾在金庫製造公司工作的嫌犯。
3
犯罪方式研判原則
透過行為模式、目的導向、風險評估、機會選擇及技能水平分析,建構犯罪人行為模式。
犯罪方式應用案例
連續入室盜竊案中,從無破壞痕跡但有細微刮痕的門鎖特徵,判斷犯罪人具專業開鎖技能,鎖定前鎖匠學徒為嫌犯。
整合應用
銀行搶劫案中,結合電擊槍使用(工具)與精確計時行動(方式)的分析,推斷犯罪人背景、經驗與可能身分,提高偵查效率。
犯罪偵查在過程中需要系統化之分析及組織管理,達到偵破刑案之目的
重大刑案與專案勤務管理是犯罪偵查中的核心環節,有效整合兩者能提高破案效率
重大刑案管理
  • 案件評估與分類:建立認定標準,依案件性質分配資源
  • 組織架構:成立專案小組,建立跨專業偵查團隊
  • 資源調度:整合各單位資源,與檢察機關合作
  • 情資管理:集中收集分析情報,運用技術提取線索
  • 證據管理:建立監管鏈,確保證據合法性與完整性
專案勤務管理
  • 專案規劃:明確目標範圍,制定詳細計畫與時程
  • 任務分工:設立功能小組,明確各組職責與界限
  • 勤務排定:建立輪班制度,確保人員效能發揮
  • 行動執行:制定詳細計畫,建立統一指揮系統
  • 安全保密:實施分級授權,控制敏感資訊流通
整合應用
  • 統一指揮體系:建立高階主管領導的統一指揮中心
  • 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的信息平台
  • 資源整合利用:依案件階段靈活調整資源分配
  • 彈性應變機制:根據案情變化迅速調整策略安排
  • 科技輔助決策: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案情研判
海巡人員於我國水域完成落海遇難船員的打撈任務後,經該船船員私下向海巡人員舉報,落水人員非船長所稱作業不慎落水,而係遭船長與輪機長攻擊,並推落下海。請說明海巡人員應從那些面向做案情研判及如何保護檢舉人?
面對可能的船上暴力事件,海巡人員必須同時進行案情研判與保護檢舉人,以下是關鍵步驟:
1
案情研判面向
  • 被害人身體檢視:檢查非落水可能造成的傷痕,傷痕位置與形狀是否與攻擊行為相符,必要時請法醫檢驗
  • 現場痕跡勘查:查找船上打鬥痕跡、血跡及可疑物品,拍攝記錄現場
  • 證人證詞收集:分別詢問船員,核對證詞一致性,了解船長與被害人關係
  • 嫌疑人行為分析:觀察船長與輪機長言行,檢視身上可能的打鬥痕跡
  • 時間線重建:建立事件時間線,確認各人在關鍵時間點的位置與行動
  • 動機調查:了解船上人際關係、經濟糾紛或其他可能動機
  • 物證收集與專業鑑定:採集DNA、監視錄像,必要時請專家協助分析
2
檢舉人保護措施
  • 身分保密:使用代號記錄,限制知情人員範圍,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 分離保護:將檢舉人與嫌疑人分開安置,避免直接接觸
  • 安全訊問:在隱密場所進行,避免直接引用檢舉內容
  • 證據轉化:將檢舉線索轉為客觀證據,減少對檢舉人證詞的依賴
  • 法律保障:告知《證人保護法》相關權益,協助申請保護措施
  • 安全監控:指派專人負責檢舉人安全,建立緊急聯繫機制
  • 心理支持: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定期關心檢舉人狀況
  • 後續保護:確保案件移送後的持續保護,協助轉換工作環境
整合策略
  • 初步評估:接獲檢舉後立即評估案情嚴重性和檢舉人風險
  • 分工協作:專人負責保護,專人負責調查,確保兩項工作同步
  • 證據導向:以客觀證據為主,減少對檢舉人證詞的直接依賴
  • 資訊隔離:建立資訊隔離機制,防止檢舉人身分洩露
  • 動態評估:持續評估檢舉人風險,適時調整保護措施
  • 法律程序:確保調查符合法律程序,保障證據合法性
  • 跨單位協調:與檢察、警察機關協調,確保保護措施延續性
漁民甲欲搭乘漁船出港,經安檢人員發現其遭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請問海巡機關執法依據及其處置作為為何?
海巡人員在港口安檢時發現限制出境出海對象試圖離港,應依法執行攔阻並進行後續處置。
執法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法院得附條件命被告限制住居,包括限制出境、出海
  • 《海岸巡防法》第4條:海岸巡防機關掌理入出港船舶安全檢查等事項
  • 《海岸巡防法》第5條:海巡人員得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者,應禁止其出國
處置作為
  • 初步確認:確認身分及限制出境出海裁定的有效性
  • 現場處置:告知限制出境出海事由並依法攔阻
  • 通報聯繫:通報所屬單位及承辦檢察官或法官
  • 證據蒐集:記錄相關事證及製作筆錄
  • 後續處理:違反限制出境出海命令且有逃亡之虞時,得逕行拘提
  • 文書製作:製作案件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權益告知:告知權利義務及救濟途徑
臺灣東部海域陸續發現有重油零星漂至岸際,導致海岸線之污染,在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亦反映漁具沾染重油之情形,海洋委員會獲報後整合各機關成立應變中心,請說明如何運用空中、海域及岸際的各種方法及科技設備,監控、蒐證海域污染的狀況?
空中監控與蒐證方法
  • 無人機巡查:配備高解析度相機和紅外線感測器,快速巡查大範圍海域,即時發現油污分布範圍和漂移方向。
  • 固定翼飛機巡查:配備側視雷達和紅外/紫外掃描儀,在較大範圍內偵測油污。
  • 直升機空中偵查:搭載多光譜相機和熱像儀,進行精確監控。
  • 衛星遙感監測:利用光學衛星和雷達衛星影像,進行大範圍、長時間的油污監測。
海域監控與蒐證方法
  • 海巡艦艇巡查:直接觀察油污分布,採集樣本確定油污來源和類型。
  • 水下無人載具:探查水下情況,評估深層污染情況。
  • 浮標監測系統:配備油污感測器,進行連續監測,提供油污漂移的動態資訊。
  • 海洋雷達系統:監測海面狀況,提供大範圍油污分布資訊。
岸際監控與蒐證方法
  • 岸際巡查隊:進行徒步巡查,採集油污樣本,評估污染程度。
  • 固定監測站:配備自動採樣設備和影像監控系統,進行連續監測。
  • 無人地面載具:在難以到達區域進行巡查和採樣,減少人員風險。
  • 生物指標監測:監測岸際生物的油污含量,評估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科技設備與分析工具
  • 便攜式油污分析儀:現場快速檢測油污類型和成分,加速污染源追查。
  • 油指紋分析技術:比對油污樣本與可能來源的化學特徵,確定污染源。
  • 海洋漂流預測模型:預測油污未來擴散路徑和範圍,指導應變行動。
  • 地理信息系統:整合各種監測數據,建立污染分布地圖,支持決策。
整合監控與證據保全
  • 多源數據融合:整合空中、海域和岸際的監測數據,建立全面的污染狀況圖。
  • 證據鏈建立:確保所有證據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為法律訴訟提供支持。
  • 專家評估小組:組織各領域專家對監測數據進行評估,提供科學依據。
  • 國際合作監測:與鄰近國家建立合作機制,共享監測數據,協同應對跨境污染。
國際海事局通報:某日我國籍遠洋漁船於印度洋索馬利亞外海之公海上作業時,遭遇不明國籍3名武裝人員攻擊,漁船上之大陸籍船長下令菲律賓籍之保全開槍射殺,造成3人死亡。該漁船事後進入南非開普頓港整補,被國際媒體報導船長下令開槍致人死亡。請說明:【題組】(一)海盜罪成立要件?【題組】(二)依據國際管轄原則,分析本案以何國優先?
1
(一)海盜罪成立要件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規定,海盜行為需符合以下要件:
  • 行為主體:私人船舶的船員或旅客,為私人目的行動
  • 行為客體:攻擊另一船舶或其人員財物,須符合「兩船要素」
  • 行為地點: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 行為方式: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
  • 主觀要件:出於私人目的,如獲取經濟利益
本案中,不明國籍武裝人員在公海攻擊我國籍漁船,符合地點要件和兩船要素;使用武力攻擊,符合非法暴力要件;索馬利亞外海為海盜高發區,攻擊可能出於搶劫目的,符合私人目的要件。
2
(二)依據國際管轄原則,分析本案以何國優先
本案涉及多國因素:我國籍漁船、大陸籍船長、菲律賓籍保全、不明國籍武裝人員、公海事件、南非停靠。管轄權分析如下:
  • 船旗國管轄原則:根據《海洋法公約》第92條,公海上船舶專受船旗國管轄。本案中,漁船為我國籍,我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 屬人管轄原則:中國大陸和菲律賓可分別對船長和保全人員主張管轄權,但次於船旗國管轄
  • 普遍管轄原則:對海盜犯罪,任何國家有權行使管轄權,但本案武裝人員已死亡
  • 領土管轄原則:南非作為停靠港,可行使有限管轄權,但通常次於船旗國
綜合分析,本案管轄權優先順序應為:我國(中華民國)→中國大陸→菲律賓→南非。依國際法原則,應以我國優先行使管轄權。